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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税法、经济法简介
发布时间:2014-06-30 13:30:00 |  来源:  |  发布者:suzport

 会计法 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
  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会计法规,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发,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公布的《会计和审计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会计法》,1948年公布的《公认会计士法》等。另一类为企业会计准则,由政府或会计的职业团体、学术团体制订。由职业团体或学术团体制订的准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权威性。在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过若干会计准则,成为会计师所遵守的、公认的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在日本,企业会计准则,一般由大藏省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许多西方国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税法中还有关于企业会计方面的具有效力的规定。
  当代中国执行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通过、1993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分为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除《会计法》外,中国还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法规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就是狭义的会计法。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其基本构成如下:

(1)会计法律。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称,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近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具体会计准则。  

(3)会计规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文件,如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上述可知,《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我国第一部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作了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会计法。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税法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税收关系,是指税法主体在各种税收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按照是否属于税收征纳关系的标准,可以将税收关系简单地分为税收征纳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

税法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实体法或程序法,而是实体性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税法的特征如下:

1.     税收立法权限的多层次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2.     税收法规结构的规范性。

3.     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适当灵活性。

4.     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经济法这一定义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于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国家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意志,而不是两个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不属于国际法体系,属于国内法体系。

第二,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其他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内体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第三,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的称呼。

从我国经济立法的实践来看,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是多样的,它由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组成。经济法是由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组成的,在我国,凡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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